单独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 申请办理流程要求材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3月31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于3月31日重新公布,对此省卫计委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衔接政策,并于4月4日正式发布。以下是单独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申请办理流程要求材料的具体内容:
【图解】
单独夫妻如何申请再生育

申请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
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
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4
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哪些夫妻符合条件
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根据《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
1. 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 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的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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