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收费项目将更明确
■草案对小区停车服务费收入也将明确规定。
三种方式可提意见
对于《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4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厦门市法制局网站(www.fzj.xm.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4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anghong@xm.gov.cn 或者将意见传真至:5094506。
昨日,《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在8月4日前向市法制局法规处提出。
在《草案》中,物业服务收费范围较此前《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起实施)的范围有所扩大,收费项目更明确。
收费标准
与服务质价相符
实行政府指导价
《草案》强调,物业服务与收费要做到质价相符。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将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每3年,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若发生减少服务人员、降低服务频次等影响服务标准情形的,应当相应地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专项维修金
未足额缴交的,业委会应当协助催缴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交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缴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缴交。
业主逾期仍未缴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业主欠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累计有24个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知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等,直至将费用缴清。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配合。
停车收费
对外车位收费标准,需半数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
本办法中,涉及停车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一部分是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自有的停车位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由业主交纳的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费用。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要在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并对外开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要经过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明码标价
须向主管部门备案
违规最高罚3万元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建设单位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须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的履行备案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若违反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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