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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健康账户7月1日起实施新政 买药每月不得超200元

2014-06-19 07:48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6月19日讯 厦门市人社局昨天召开新闻通气会透露,7月1日起,《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与两年前开始试行的办法相比,新政主要有两大变化。

  2012年8月,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医疗保险健康账户试行办法,有效期2年。截至目前,厦门使用健康账户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共计4.15亿元,其中用于家庭成员间互助共济4670万元。

  而将于下月施行的新政,则结合了两年来参保人员使用健康账户购买医用耗材及消杀产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健康账户购买医用耗材及消杀产品目录》,删除了小部分使用频率低、易造成滥用、不宜在家庭独立使用的品种。

  该办法同时规定,每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健康账户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超过200元”,以引导参保人员珍惜使用健康账户资金。

□政策解读

健康账户

有条件保障家庭成员

  1997年7月起,厦门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原来的个人医疗账户仅限于支付本人医疗费、体检和购药,只有单一支付功能。

  而建立健康账户,则从厦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本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之间的健康综合保障。由于是从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来的,故只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才有健康账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没有健康账户资金。

健康账户的三方面功能

健康账户目前主要有三方面的使用功能:

  1.可抵付本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健康账户设立后,不管是门诊还是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段)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比例等费用都可以抵付,具体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以上须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使用健康账户的资金抵付本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

  2.具有家庭成员间互助共济的功能。参保职工可以为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为健康账户余额不足或无健康账户的家庭成员支付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自付部分的医疗费。

  3.健康账户拥有购药体检等支付功能。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72种医用耗材和消杀产品的费用;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和省人社厅规定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胡晓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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