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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检察机关专项检察全面清理减刑假释案件

2014-04-25 09:32 来源:厦门日报 0

  有人通过提供虚假立功材料获得减刑,有人伪造病历得以保外就医,有人在保外就医时病情明显好转却未被收监执行……发现类似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市检察机关举报。

  记者日前从市检察院了解到,我市检察机关近期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及的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市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对摸排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我市检察机关将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在保外就医检察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者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建议一律收监执行;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并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启动专项检察活动

  据介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多年来在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有的罪犯利用权力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

  为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在该意见的指导下,我市检察机关于近期启动专项检察活动,将重点检察对象锁定在“三类罪犯”,即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

  市民如果有这方面的举报线索,可直接将材料邮寄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也可拨打举报电话12309提供,还可登录厦门检察网(www.xmjc.gov.cn),点击“便民通道”栏目,选择“网上举报”提交相关信息。

  查纠多起违法案件

  事实上,我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发现并纠正多起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王某2010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因疾病原因于2011年1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1月29日,王某无证驾驶轿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店镇钟宅立交桥转盘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12mg/100ml,为醉酒驾驶。同年6月,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又十一日、拘役五个月。后审判机关依据医疗机构诊断王某高血压3级,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翔安区检察院认为,王某属重新犯罪,要求矫正机构加强监管,及时跟踪监督其病情变化。在经反馈发现其病情好转,可能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建议矫正机构带王某到指定医院复查。后经法医审查认为王某病情已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遂建议矫正机构按法定程序向原判机关提请对王某收监执行,并跟踪监督案件进程。2013年7月,王某被收监执行。

  集美区检察院在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时,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犯杜某病情明显好转,立即将该犯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跟踪病情变化。在确认杜某病情已不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后,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矫正机构向原判机关提出对杜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后审判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裁定,将杜某执行收监。

  【数字】1471件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471件,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执法检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维护了正常监管秩序和法律权威。

两种举报方式

  ●打电话:12309

  ●上网:www.xmjc.gov.cn

  三类重点对象

  ●职务犯罪罪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罪犯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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