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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布2013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 消费侵权爆料持续

2014-03-15 11:0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3月15日讯 消费维权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天,厦门市消保委公布了去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其中有因消费侵权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的,也有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希望在维权路上给每一个消费者一点提醒。

案例一:
6龄童游泳池溺亡获赔87万

  2012年7月16日晚6时45分左右,李女士(化名)带着6岁的儿子小军(化名)到陈某承包经营的厦门市集美区中心花园游泳池,报名参加儿童游泳培训。随后,陈某将小军等学员带进游泳池,李女士则在游泳池围墙外等候。15分钟后,李女士意外得到噩耗,儿子在游泳池溺水,经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

  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陈某、游泳池雇用人员王某,及物业公司厦门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游泳池经营者,王某作为游泳池雇员,两人对小军溺亡存在过错;厦门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陈某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疏于管理,将游泳池承包给陈某。2013年4月26日,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王某、厦门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小军、李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165.76元。

案例二:
坐过山车受伤游乐场赔偿18万

  2012年10月1日,张女士(化名)在观音山梦幻海岸度假区游玩。在游玩项目中,她乘坐了厦门市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四环过山车”,不料坐完后腰部受伤,经诊断为L5腰椎爆裂压缩骨折。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乘坐完过山车后即发生腰扭伤,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分析说明体现,原告所受腰5椎体爆裂性骨折等多处损伤,符合钝性暴力直接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后果,损伤事实客观存在,损伤诊断成立。认定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张女士188303.65元。

案例三:
液晶电视自燃获赔9万元和1台电视机

  2012年11月,同安叶先生购买了一台7500元的TCL液晶电视机。去年4月21日凌晨,电视机突发自燃,电视机柜及背景墙均被烧毁,叶先生别墅二、三两层的家具和墙壁等都被严重熏黑。公安消防调查认定,火灾为电视自燃引起。

  去年5月20日,经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台多次调解,确定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叶先生因未拔插头,导致电视机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需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叶先生现金9万元和同型号电视机1台。

案例四:
汽车商设名目乱收费被罚5.76万元

  去年9月23日,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线索,检查得知,厦门信达通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信达通福公司”)涉嫌对向办理汽车金融按揭的消费者滥收费用。

  经查实,从去年开始,信达通福公司在给消费者办理福特金融“0利率”汽车抵押贷款时,以“按揭手续费”名义向消费者额外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用于减少公司贴息费用支出。依据该公司财务报表,截至案发,共有21笔贷款业务,信达通福公司共收取“按揭手续费”38400元。日前,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信达通福公司非法所得38400元,并对其罚款57600元。

3·15维权我有话要说

  今年3·15,本报携手厦门小鱼网(www.xmfish.com),共同开通了主题为“3·15维权我有话要说”专题。截至昨天,共收到网友爆料数十件,内容涉及“价签门”、房产中介和电子商务等。

  爆料还在持续中,截至本月17日,只要您有不平事,欢迎到网站专题爆料曝光。(本网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陈丽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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