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财政局修订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闽南网1月27日讯 节前,厦门市财政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对大型活动的举办和经费管理的新要求,组织修订《厦门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前期费用使用范围、活动后剩余物资处理、活动经费开支超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特别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
据了解,2009年,为规范厦门大型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厦门全国首开先河,出台了原《办法》,要求厦门行政事业单位在举行大型活动中,财政补助资金将不安排商业性演出和娱乐活动、赠送礼品支出等。
活动前期费用
列入管理范围
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方文江处长介绍,修订《办法》将前期费用列入资金使用范围,“大型活动由于规模大、影响力广,因此需要在前期投入一定的策划、组织及宣传的费用,原《办法》中未明确前期费用是否符合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近年来厦门大型活动实际支出情况,将前期费用列入资金的使用范围,使得大型活动财务活动核算更为完整。”
此外,他还介绍,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坚决杜绝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礼品支出。
不得用财政补助
办营业性晚会
同时,厦门市财政局还依据《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针对大型活动中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修订《办法》特别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
据方文江介绍,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可支出项目中包括评委和受邀嘉宾的住宿费、接待费,也包括文化艺术活动的奖励费、专家评审费。但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高价邀请演艺人员。
活动资金结余
可结转下次使用
方文江还说,根据近年大型活动专项资金检查情况,原《办法》在大型活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活动无再利用价值的残余物资的处置尚不明确,如气氛布置物品、舞台搭建材料等。而修订《办法》则要求,常年举办的大型活动结算后,资金结余可结转下一次活动继续使用。赞助商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方文江说:“大型活动结束后,一次性活动形成的资产,以及常年举办大型活动不需再使用的资产,应按规定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置。如果是无再利用价值的物资,应参照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办理。”
而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的,由承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厦门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厦门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本网记者 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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