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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早已实施夫妻间房产更名免契税影响不大

2014-01-18 10:03 来源:厦门日报 0

  据厦门日报报道(记者陈泥)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通知,明确房屋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免征契税。记者从厦门地税部门了解到,自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以来,厦门市就已开始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免征契税。此次的新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可免征契税的具体情况,可操作性更强,但对我市纳税人来说影响并不大。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多地相继曝出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税”,引发关注。为此,201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俗来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文件规定的只是房屋、土地权属一对二变更时免征契税,而新文件增加和细化了免征情况,即一对一、二对一及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时也可免征契税。”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说,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契税立法依据,让同一家庭主体内的夫妻双方在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时不用增加额外费用。虽然我市原先就对夫妻房产更名的契税征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但政策规定越细致,对于具体执行人员来说,就越具可操作性,办事效率也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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