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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4-01-08 08:16 来源:厦门日报 2

  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厦门市交警支队昨日表示,第一例申请目前已由翔安交警部门受理。

  第一例申请在翔安

  去年底,卢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载着卢某奇和张某,在翔安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卢某奇死亡,张某受伤。张某伤情严重,至今仍在住院。家属无力负担医疗费,便向交警部门提出了救助金申请,目前正在收集材料。

  如果事故早发生几个月,张某就申请无望了。据市交警支队交管处介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申请时间上做了很大“让步”——由原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出申请延长到1个月。此外,程序也更为便捷,申请人不必到市交警支队申请,只需就地在办案交警大队申请即可。

  一次性救助金额提高至5万元

  实事求是地说,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类事故当中的“头号杀手”,为避免有人因无力承担医药费而失救,我市于2009年底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年来共接到300余起救助申请,发放救助基金近300万元。但交警部门也坦言,救助基金的发放力度还可以再加大,交通事故应急“救命钱”还可以惠及更多人,于是便对救助对象、金额和申请渠道三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中最大的一点变化是受害人一次性困难救助由原来只适用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道路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放宽为致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最高限额也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

  垫付费用以10万元封顶

  据交警部门介绍,救助基金分为一次性困难救助和先行垫付两种。一次性救助属于无偿赠与,而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则必须偿还,二者并不冲突,先行垫付和一次性困难救助可同时申请。

  交警部门特别强调,原则上只有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能申请先行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须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以10万元封顶。如果伤者家属预先缴纳的医药费金额超过了所申请的垫付费用,则申请不予接受。若完全无力承担医药费或只预交了部分费用,才符合申请条件,不过已预交给医院的部分费用不再由基金垫付。另外,肇事车辆若已交了交强险,抢救费用未超过1万元的由保险公司自行垫付,超出部分才由基金支付。

  链接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困难救助。

  1.受害人为其家庭生活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2.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3.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申请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条件: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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