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事项名称
厦门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事项名称:
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审批
2金融辅助业(含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典当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3证券机构、期货机构及业务的审批
4交易所的审批
5保险机构及业务的审批
6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除外)
7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审批
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许可
1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2道路水路运输、出租汽车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日,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厦门全面推行,将启用《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种新版营业执照。与原先15种营业执照相比,新版执照再无经营范围、实收资本等记录。
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厦门市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等配套性规范文件,为刚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加强了法规“护航”。
《厦门市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公布了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共12项,由前置改后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70项。此外,39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已提请省政府授权。与深圳、珠海等地相比,厦门市除了保留银行、证券、保险等涉及金融安全前置许可外,还保留了危险化学品等前置许可事项。
根据《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对油烟噪音扰民、高污染、影响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的经营项目,市政府划定禁设区域,对禁设区域内的经营场所不予备案。
商事改革启用新版的营业执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分为《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不变外,其余13种营业执照都合并成《企业营业执照》。
据了解,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相关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