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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四部法规

2013-12-28 10:40 来源:闽南网 1

  闽南网12月28日讯 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四部法规,分别为《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将于明年起陆续施行。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部分人事任免,决定免去曹锦彪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明年起开公司

注册资金取消门槛

  明年开始,在厦门开公司注册资金取消门槛,而且在经营场所也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基本取消开办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限制,是《条例》的一大创举。《条例》还同时规定,将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全面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或备案,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将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条例》规定,采取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在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后,若没有如实公示报告,自然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霸占临时停车位

超48小时可罚款

  明年4月1日起,霸占临时停车位超过48小时,就算“僵尸车”,还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被处以200元的罚款。

  记者获悉,此次通过的条例增加了一项关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职责: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

  此外,《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设立、兼并重组和增资扩股。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本网记者 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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