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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3名领导干部因受贿获刑 1人移送司法机关

2013-12-12 16:16 来源:厦门网 0

  继上个月通报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昨日,厦门市纪委通报四起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和案件。在昨日通报的4起案件中,法院已对其中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3名涉案领导干部均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2年不等;还有一起也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回顾

原同安区旅游局长李文昌

原同安区旅游局长李文昌

案件一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杨军峰(正处级)在担任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五通—金林片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高林片区旧村改造“一线指挥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杨军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二

  厦门市同安区旅游局原局长李文昌(正处级),在担任厦门市同安区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2013年11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文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李文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三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七科原科长、高级工程师何伯奇在担任市质监站市政质监科副科长、工程监督八科副科长、工程监督七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2013年10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何伯奇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何伯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四

  厦门市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厦门新阳纸业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叶中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数额较大。2013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叶中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叶中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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