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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民政局擅设医药费报销期限 工作作风粗糙

2013-12-09 09:55 来源:厦门网 0

  对一个主要劳动力因伤致残的农村低保户家庭,8万多元的医药费可以说是笔巨款,面临困境的吕先生申请医疗救助,却又被同安区民政局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市纠风办在对该局的转办件答复情况进行“再监督”时发现,凤南农场民政员责任心缺失,同安区民政局擅自划定申请期限,没有认真办理群众投诉,才是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得到救助的症结所在。

低保户劳动中致残
申请医疗救助“无门”

  吕先生家住同安凤南农场土楼村,夫妻二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还有一个在念小学四年级的孩子。2011年11月5日,吕先生劳动时摔伤了,导致腰部以下截瘫。妻子要照顾他,没人挣钱养家,他只好向同安区民政局申请了低保待遇。2012年1月21日,吕先生出院了,8万多的医药费让这个农家不堪重负。后来,他听说像自己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于是在当年6月向农场民政员杨某咨询,杨某却告知,要先去办残疾证,而根据相关规定,出院一年后才能做残疾等级鉴定。

  今年2月25日,吕先生领到了残疾证。可是当他再去申请医疗救助时,却被告知“不能办”。原因是,根据《同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当年的医药费要在当年申请医疗救助。

  吕先生很是不解:“办残疾证必须要等一年,申请医疗救助又要求在当年内办,这个理由不是自相矛盾吗?”

办理投诉不认真
市纠风办启动“再监督”

  市纠风办将投诉件转交同安区民政局调查核实。该局随后反馈:去年6月,吕先生通过土楼村的民政员洪某向凤南农场民政员杨某咨询,“重度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杨某按规定回答,需要残疾证,并告知办理残疾证的程序。吕先生办好残疾证,再向区民政局申请时,相关工作人员答复,已超过规定的报销时限。

  也就是说,吕先生无法申请医疗救助,是因为“问题没提对”,所以也就没有办法申请医疗救助。事实果真如此吗?市纠风办指派民评代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同安区民政局在接到市纠风办转办的群众投诉件后,经办人员没有认真落实投诉人的具体情况,指导投诉人以低保户身份申请医疗救助,而是简单了解情况后就答复市纠风办。答复中既没有纠正错误,也没有提出后续的解决措施。对此,市纠风办会同同安区纠风办对投诉件的查办反馈情况进行“再监督”。

区民政局擅设申请期限
民政员工作作风粗糙

  6日上午,市纠风办、同安区纠风办召集同安区民政局、凤南农场对投诉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投诉人反映的“申请医疗救助要求在当年内办理”,同安区民政局在反馈件中表示,按规定当年住院的医药费确实要在当年申请医疗救助。但查看《细则》,却找不到这项规定,这个做法的依据从何而来?同安区民政局解释说,《细则》确实没有明确医疗救助报销的截止时间,所以他们参照《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报销的截止时间为下年度的第一季度之前,超过办理时间的不予报销。这一规定没有成文对外公开,只是一种“习惯做法”。

  对于没有告知吕先生以低保户身份申请医疗救助,土楼村民政员洪某和凤南农场民政员杨某的说法是,吕先生是2011年11月受伤后申请的低保户,当年12月他们入户查访,其妻表示丈夫已经回家了。2012年1月,吕先生开始享受低保待遇,他们因此以为,吕先生受伤住院和出院都是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前,在其咨询医疗救助事宜时,也就没想到也可作为低保户进行申请。而事实上,吕先生是当年1月21日才出院的,只要民政员的工作作风细致一点,认真一点,看看出院记录就一目了然;或者在办理市纠风办转办件时认真调查核实,也能及时纠正,然而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才使得市、区纠风办联手督办。

  调查结果表明:同安区民政局擅自超出《细则》规定划定报销期限,并以此拒绝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相关民政员工作作风粗糙,官僚主义,是导致吕先生无法及时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的主要原因。

区民政局立即整改
吕某的医疗救助获批

  5日下午,同安区民政局获悉市、区纠风办将对吕先生的投诉件处理进行“再监督”后,立即展开自查,开始意识到擅自划定医药费报销期限、办理群众投诉不认真等问题。同安区民政局连夜对吕先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6日一早,该局负责人又到吕家,告知投诉人医疗救助申请获得批准。涉及此事的同安区民政局、凤南农场相关人员也受到通报批评,并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同安区民政局还取消了关于医疗救助的报销期限规定,着手对《细则》施行以来医疗救助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发现类似问题将马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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