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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开黑诊所与病人争执用斧头砍人后自首

2013-11-20 17:38 来源:厦门网 0

  顾客怀疑诊所卖的药有问题,没说几句,老板就激动地拿出一把小斧头朝人砍去。近日,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湖里检察院审查起诉。

  48岁的余某和妻子在殿前无证经营一家诊所,7月25日下午4点左右,阿康(化名)因为牙痛就到诊所去买了一盒新簧片,回家吃了两片之后脸却肿了,阿康觉得这是过敏。一个多小时后,阿康再次来到诊所,质问道:“药是不是有问题,我以前吃都没事,怎么会这样?”余某听见阿康这么说,生气地回答:“药是真的,如果觉得是假药,你拿去鉴定啊!”

  余某和阿康因此发生了争执,这时,阿康刚好接到了朋友阿宾的电话,说要来家里泡茶,阿康便告诉他自己在小诊所买药。几分钟后,阿宾踏进了诊所的门。人高马大的阿宾被余某误解为阿康叫来对付自己的。余某二话不说,冲进房间里拎出一把小斧头,没等阿宾问清楚到底出什么事,就朝阿宾的头部、大腿猛砍,阿宾浑身是血,受到重伤。

  之后,余某意识到自己犯错,提着斧头到派出所自首,他说斧头已经买了十几年了,一直带着作为防身之用。而余某的妻子告诉警方:“他那天的状态很不正常。”原来,余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一旦精神受到刺激时,就会很激动。他的妻子坦言:“有时候他和我说话,情绪不好,他也会打我。虽然有去治疗,但是仍是有时候正常,有时候不正常。”经机构鉴定,余某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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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控制能力的才能免责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只有在其发病期间,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才能免去其刑事责任。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余某只是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虽然新刑诉法增设刑事医疗强制程序,但启动该程序的前提之一即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对余某强制治疗。因此建议,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的患者要持续地接受治疗,家人应积极监督与配合,以免伤人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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