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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指定停车场收费项目违规 行政强制实施存瑕疵

2013-10-31 10:08 来源:厦门网 0

市民评代表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了解情况

市民评代表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了解情况。(本报记者 王火炎 摄)

  高速交警在处置交通违规时,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所指定的停车场违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市纠风办查清事情经过后,敦促高速交警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进行规范。

交警指定的停车场

  收费项目名不副实

  近日,市纠风办接到市民黄先生的反映,高速交警查扣他的车辆后,指定的停车场杜撰收费项目,涉嫌乱收费。

  据黄先生说,10月23日下午,他驾车从泉州回厦门,大约三点在集美高速公路出口被交警拦下。由于他没有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执勤交警表示要扣车并进行处罚。尽管黄先生表示在岛内的同事很快会把证件送过来,但执勤交警没有采纳他的意见。后来,来了一位身穿反光背心的男子,他是同安一家停车场的员工。交警把车钥匙交给这名男子,让他把黄先生的车开到停车场。由于黄先生不愿意别人驾驶他的车子,这名男子便坐到副驾驶座上,指引黄先生驾驶车辆开往位于同安的停车场。

  到达停车场后,黄先生的同事也从岛内送来了他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黄先生坐上同事的车,返回集美高速公路出口的交警执勤点。交警对黄先生作出了扣两分、罚款40元(一证20元)的行政处罚。黄先生到交警窗口接受处罚后,再返回停车场办理车辆放行手续,停车场向黄先生收取了280元的费用,分别是施救费(出动费)250元、停车费30元,并开具了一张元立昶汽车修配公司的发票。

  对交警的处罚和相关措施,黄先生没有异议,也签了字,但对停车场收取的费用表示不解:明明是自己驾驶车辆到停车场的,停车场凭什么收取施救费?

停车场收的钱

  与交警无关

  市民评代表28日前往省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了解情况。

  现场执勤的交警介绍了查扣黄先生车辆的经过:10月23日下午,厦门高速交警支队在辖区高速公路开展交通整治统一行动,机动车涉牌涉证是其中一项重点。15时许,执勤交警发现一辆牌号为闽D 32***的宝马越野车,车前挡风玻璃未粘贴年检标志、强制保险标志和环保标志,即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表示未随身携带。当时,副驾驶位置坐着一名女子,由于担心驾驶人逃逸,交警还暂扣了那名女子的身份证,并示意车辆停靠到路边。随后,交警联系了停车场,让他们派人将车辆开往指定停车场暂扣。

  元立昶汽车修配公司的员工蔡某表示,他按执勤交警的交代,要驾驶扣留的机动车,但黄先生提出车辆交由别人驾驶不放心,坚持自行驾驶到停车场,他只好让黄先生自驾,自己则坐在副驾驶座带路。

  市民评代表询问停车场收费的情况,执勤交警表示:280元的费用是停车场收取的,与交警方面没有关系,至于“出动费”是指停车场出动人员和车辆的费用。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过程存在瑕疵

  调查情况显示,黄先生的反映与执勤交警和停车场员工的叙述基本一致。那么,暂扣车辆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厦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呢?

  市民评代表指出:将暂扣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据此,元立昶汽车修配公司向黄先生收取的所谓施救费、停车费是违规的,而高速交警在对强制拖移指定地点的监管也存在疏失。

  市民评代表还指出,拖移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在不确定黄先生是否有驾驶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高速交警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管,也是执法中的瑕疵。

违规收取的施救费等已退还

  10月29日,厦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向市纠风办提交了《高速公路交警执法情况反馈》。在该报告中,该支队表示:在将涉案机动车交由施救队的过程中,未能尽到监管义务,造成涉案当事人自行驾驶车辆至停车场。支队责成执勤交警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厦门元立昶汽车修配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支队已责令该公司向当事人黄先生赔礼道歉,退还违规收取的施救出动费250元等。

  厦门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还表示,当日下午,停车场已将280元(含30元停车费)退还给了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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