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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失踪"10个月原是违停被拖走交警未告知

2013-10-22 09:26 来源:厦门网 0

漫画/黄嵘

乌龙事件:违停车辆被拖走,车主误以为被盗,获10万元盗抢险理赔

法官提醒: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实施拖移,应在合理时间内告知车主

本案看台

  车主不在现场,违法停放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拖走,直到10个月后才被告知车辆去处。于是,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近日,二审厦门中院判决思明交警大队此次拖车行为属执法程序违法。

法官说法

三种方式

保护知情权

  办案法官指出,规章明确规定了采取拖移机动车后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方式包括:一是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二是通过设置专用标志牌明示;三是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道路交通执法部门并未公布拖移机动车的查询电话,在拖移现场也未设置标志牌告知,执勤警察将违法停放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只将拖车信息反馈至110指挥中心,并未通知车辆所有人。执法部门这种只负责执法,而忽视法定程序规定,忽略当事人的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做法明显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案情】车辆不见踪影车主以为失窃

  2010年9月12日,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闽EB6936的车辆到厦门办事,将这辆车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大门口。没想到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这辆车不见踪影。周某以为这辆车失窃了,于是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报案。但警方立案侦查后,未能找到这辆车。

  直至10个月之后,即2011年7月30日,周某才意外收到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于2010年9月12日7时53分许被厦门市交通管理局拖走至黄厝停车场并扣留。

  【焦点】未及时告知车主是否违法?

  车辆没丢虽是好事,但车辆“失踪”了整整10个月,交警才告知自己车辆被扣留,这让周某很恼怒。于是,周某将思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思明交警大队辩称,2010年9月12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槟榔小学门口有车辆违法停放,造成交通堵塞,大队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置,发现一部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思威CRV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门口人行道上,妨碍行人通行。执勤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拖移机动车至黄厝停车场,并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部门对这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周某诉求。

【判决】交警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2011年12月,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周某诉求。之后,周某以思明交警大队为被告向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2010年12月,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认定周某车辆被盗,支付了周某小型汽车保险赔款约10万元。

  近日,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执勤民警在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后,只是将处置情况反映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未按规定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采用积极的方式查找并通知车辆所有人。虽然上诉人周某未悬挂车牌号的行为属违反交通法律规定,但不能成为交警部门不积极作为的理由。即使如交警部门主张的被拖移的车辆未悬挂车牌,遮盖车辆识别代码,无法查找车辆所有人,但作为执法部门,可采取技术手段打开车门,获取相关信息,且从后续行政机关的做法看,也是采用这种技术手段获取车辆所有人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明显存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作为的情形,所导致的后果是车辆所有人误以为车辆被盗,向公安刑侦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抢,后通过保险公司对所报车辆进行了盗抢险理赔的“乌龙”事件的发生。

  最后,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思明交警大队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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