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可罚款千元
2013-09-25 15:24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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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未来,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公交车司机,最高可能被罚款1000元。
司机违规行为
按规定线路运营、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或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行为,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草案修改稿,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要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不得有以下4类行为:转让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新增、调整、暂停、终止城市公交线路运营;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于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存在的上述前3类行为,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在新增、调整、暂停、终止城市公交线路运营,应当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过批准的,要提早5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交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这些行为: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上述前两类行为的,拟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我省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交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公交企业补贴补偿制度,并定期组织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政府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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