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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去旅游,却说“生活困难”母亲告儿子讨赡养费

2011-12-24 17:06 来源:海峡导报 0

  据海峡导报报道 老人月有退休金1700元,有条件去台湾旅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今年58岁的黄女士状告31岁的儿子,要求提供养老住所,并支付1000元赡养费。

母亲:要求给1000元

  黄女士说,自己居无定所,儿子生活条件却很好,且有房屋出租收益。但是,儿子拒绝提供住所,也不给赡养费。

  对此,黄女士的儿子说,母亲2009年期间还曾去台湾旅游,今年也在办理签证准备外出,这说明,母亲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问题。

  黄女士的儿子还说,父亲跟母亲离婚后,常年独自抚养照顾自己,读大学所需学费、生活费都是父亲一人承担,也让自己深受感动。

  “我有尽赡养义务,每年春节都掏500元给母亲当零花钱,有时候,还给母亲送去生活用品、帮母亲充话费。”黄女士的儿子说,自己现居住的房子是由父亲花钱购买的,只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已,但是否允许母亲居住由父亲决定,母亲所指的出租房屋是父亲个人房产,作为儿子无权支配,收益也不属于自己。

儿子:最多只能给300元

  儿子在法庭上说,母亲要求的每月1000元赡养费过高,自己的能力至多只能支付每月300元作为其生活补助,这也是生活所迫。

  法官了解到,黄女士与丈夫于2000年调解离婚,之后,儿子随父亲共同生活。2005年,父亲出资为儿子购买了现居住的一套房屋。2009年春节,儿子确实给了母亲500元过节费,偶尔与母亲相聚,也支付一些钱、物,尽自己的一份孝心。

  如今,黄女士已退休,每月退休工资约1700元,在外租住房屋。

  法官说法

有劳动能力不能主张赡养费

  法院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此案而言,黄女士目前已退休,每月可领取1700元退休工资,根据其现阶段的收入状况,可认定黄女士的收入基本能够满足其生活需要。

  其次,黄女士举证的证据无法完全证明其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但鉴于黄女士的儿子同意最高每月给予母亲300元。因此,法庭判决黄女士的儿子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但是,因黄女士的其它诉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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