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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因买不起房撕破脸 男方索还5万彩礼闹上法庭

2013-09-12 11:04 来源:厦门网 1

  男子状告前女友,法院一审二审均不予支持

  彩礼本是结婚的前奏,一旦结不成婚,恐怕彩礼就会伤了感情。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时候,结婚还真不单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如果当地有给彩礼的习俗,男女双方及父母一定要提前把婚事商量好,临时变卦,谁都受不了。

  王浩(化名)觉得自己太亏了,婚没结成,却已经给了前女友小倩(化名)家5万元彩礼。既然做不了夫妻,也就撕破脸了,王浩把小倩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彩礼。小倩一家却不“认账”。

[男方] 给了5万彩礼

  2009年下半年,王浩和小倩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或许这就是一见钟情吧!”分外投缘的王浩和小倩很快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交往还不到一年,王浩和小倩就同居了。小倩的父母对未来女婿还算满意,2011年6月,小倩的父母就让王浩和小倩先订婚,并要王浩拿出5万元作为订婚彩礼。为了娶到心爱的小倩,家庭并不富裕的王浩就向亲友筹措了5万元,给了小倩家。

[女方] 那是同居生活费

  王浩曾觉得,小倩一定就是自己未来的媳妇了,谁知却风云突变。“他们简直就是咄咄逼人!”王浩说,2012年6月,小倩和父母要求王浩在小倩的老家买一套房子,否则就不同意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王浩确实买不起房子,没想到小倩真的和自己分手了。

  “他在胡说!”小倩却说,她和王浩同居了两年多,那5万元不是订婚彩礼,而是他们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而且,钱都已经花光了。她之所以和王浩分手,也不是因为王浩没钱买房子,而是因为自己先兆性流产,后来两人感情破裂才闹掰了。

[法院] 彩礼说没证据

  这5万元究竟算彩礼,还是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呢?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认为,因王浩和小倩确曾在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9月同居生活,王浩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5万元是为订立婚约而支付的彩礼款,故法院对王浩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湖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浩的诉讼请求。

  王浩不服此判决,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王浩提供的银行卡账单交易明细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浩给付小倩的5万元是彩礼。中院最终驳回王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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