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公示 不公示市民可拒缴
2013-08-20 08:08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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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8月20日讯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近日,厦门市物价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明确说明,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果变更,公示内容也要及时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还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变更。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变更。
此外,《通知》详细规定了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年度收费审验,也会强化辖区内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拨打“12358”举报电话,向价格部门投诉举报。(本网记者 林秋燕 通讯员 龚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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