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昨起征求社会意见
闽南网8月8日讯 水产品批发只能在批发市场内交易,而且要明码标价,不得掺杂、掺假。渔业主管部门将每个月至少监督抽查一次,如果水产品不合格,经营者将会被要求暂停交易。
昨日,《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网站上刊载,开始向社会各界和市民征求意见、建议。该《草案》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展开,给水产品批发带上了“紧箍咒”。
水产品批发市场收费目录要公开
根据《草案》,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渔业发展资金,用于水产品生产、批发等方面的扶持。水产品批发实行进场交易制度,禁止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周围擅自从事水产品批发交易。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开摆摊等项目的收费目录、标准和依据,市场内若发生水产品安全生产事故,也要依照法律承担连带责任。
开办者如果发现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必须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控制相关产品并及时报告,否则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也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强买强卖;发现销售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水产品包装不规范将处罚
根据《草案》,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水产品,按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志的,应当包装或附加标志后才能销售。水产品包装或标志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等信息,信息应真实、准确。对活(鲜)水产品还应当标明捕捞或者养殖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否则将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的结果也应及时通知开办者和经营者。对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开办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立即暂停该水产品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水产品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经营者应当向开办者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重新交易。一年内累计二次被责令暂停交易的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水产品,不得交易。(本网记者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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