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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工当心误陷“童工门” 集美将检查重罚

2013-08-05 10:18 来源:厦门网 0

重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正值暑期,很多企业开始使用暑期工和学生工,未成年打工者的安全和权益备受家长和市民们关注。自8月2日以来,晨报推出“关注小小暑期工”系列报道,引起了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几天,将联合晨报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暑期用工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小企业和餐饮行业的员工不好招,流动性又很大,因此,暑期一些企业可能会有用工不规范或使用童工的现象。”这位负责人称,此次检查对象为集美区的小企业和餐饮行业。对于学生工,检查组将采取查看凭证、现场询问等方式,仔细了解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情况,将重点检查暑期工的年龄,严禁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定义为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旦查到使用童工,罚得也很重,所以一些企业最好不要铤而走险。”集美区劳动监察人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部门提醒:企业招工当心误陷“童工门”

  “有的孩子家境不好,如果我们好心给他提供岗位赚学费,也算使用童工吗?”连日来,记者走访时发现,集美区孙厝某餐饮店存在使用童工现象(详见本报8月3日A4版《中小学生和大学生抢“地盘”》)。而一些使用童工的企业老板则认为他们是在做好事,或是在帮朋友“照顾”孩子,对于使用童工,他们不以为然,甚至觉得很委屈。对此,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提醒,企业暑期招工别误陷“童工门”。

[分析]

  一些企业好心办坏事

  “有些企业老板是好心办坏事。”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蒲先生告诉记者,他就曾接到一起举报,举报人反映辖区内某企业在使用童工。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暑假,两名孩子从老家来到在集美打工的父母身边,由于无人看管,父母便将未满16周岁的孩子带到工厂做编织皮带的手工活。工厂老板想着该员工家庭困难,便默许了孩子去打暑期工。然而,令这位老板后悔的是,集美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核实情况后,对其发出了处罚通知书。

  “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应该出来勤工俭学。大学生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以此来提高专业技能,这样的打工或实践才有意义。”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政府对贫寒学子读书的扶持力度很大,未满16周岁的学生如有困难应该向当地政府部门或慈善机构求助。

  这位负责人提醒,无论是雇佣“朋友的孩子”,还是“好心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企业如果雇佣未满16周岁的员工,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建议]

  核实应聘者身份资料

  “因为是短期打工,不会想太多。更何况,现在很多未满16周岁的孩子看上去个子也很高大,让人不容易联想到‘童工’。”集美杏林某餐馆老板告诉记者,招聘暑期工时,他们对应聘者的年龄没有限制,只要员工踏实勤快。

  对此,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蒲先生表示,许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足,在招工难的情况下,如果有未满16周岁的人来应聘,他们不会将其拒之门外,甚至有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查处。

  蒲先生提醒,在招收暑期工时,经营者必须严格核实应聘者的身份资料,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当经营者被查,需要举证自己和未满16周岁的少年非劳动关系时,就需要有效的书面文件。”为此,蒲先生建议企业经营者要进一步规范管理。

配合学校社会实践是否属于使用童工

  读者:暑假到了,很多学校都会要求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企业配合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否属于使用童工?

  劳动部门: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但是,首先,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能以单纯增加收入为目的;其次,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或经过学校批准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第三,这种劳动必须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不能是高危性、高强度体力劳动。

  此外,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禁用童工规定或应进行调整

  记者走访时了解到,对于未满16周岁少年暑期打工这一现象,有不少家长认为,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也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16周岁”一刀切的做法越来越不合时宜。

  张平表示,目前学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往往时间很短,且流于形式,存在不足。那么,暑期这么长,孩子该如何度过?“如果不能用有益的活动拴住孩子的心,那么,假期的无聊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向不良行为靠拢,这样反而不好。”

  张平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有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调整:

  1.重新确定年龄。可按民法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不得被任何企业等招聘;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劳动者参与与其年龄、认识相适当的工作。

  2.限制行业、岗位,并可考虑是否设立招用童工的许可。划分可招用童工的企业、单位,通过行政部门将一些简单的、适合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划分出来。可要求企业为未成年人在假期购买保险,以防范风险。

  3.界定时间。未成年人可在寒暑假等假期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体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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