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公司促成3500万融资 70万元酬金却难兑现
2013-08-02 17:39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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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宝(化名)为一家投资公司牵线搭桥介绍生意,3500万元的融资谈成了,但阿宝却很生气:当初说好事成之后给我70万元的报酬呢?日前,他把投资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2012年7月11日,一家投资公司入股某生产家具及艺术品制造的企业,总投资额3500万元。这笔生意能谈成,多亏了阿宝,因为是他把制造企业的融资信息透露给这家投资公司。阿宝说,他和投资公司的董事长曾经口头约定,一旦促成投资成功,他将获得投资额2%的报酬,也就是70万元。
事成之后,70万元报酬一直没兑现。阿宝开始不断地给投资公司的高管发短信提醒催促,可是从来往的短信内容上看,2%的报酬是阿宝“一厢情愿”,那些高管们从头到尾并没有明确的承诺。
法庭上,投资公司陈述,制造企业要融资的消息,阿宝早就知道了,阿宝原来是另一家公司的授权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和制造企业签了入股协议,之后因为资金不足临时变卦。为了挽回违约可能带来的后果,阿宝赶紧找被告的这家投资公司帮忙,因此被告投资公司认为阿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人,反而是他们帮助了阿宝。此外,被告投资公司否认曾做出70万元报酬承诺的说法。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从短信的内容可以看出阿宝确实为投资公司提供了信息和相关资料,促成了投资公司对制造企业的投资,双方的争议在于金额和分配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由于双方未对报酬达成一致,法院酌定被告投资公司应支付阿宝50万元的居间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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