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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最高达482元

2013-08-01 16:10 来源:厦门网 0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482元、455元、428元、401元,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

  据悉,调整对象分两类。一类是2013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另外一类是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2013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再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的金额计发。

  另外,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另外,8月7日(周三)上午9:00—11:00,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将接听12333专线,就“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方面问题接听市民来电,有问题的市民可以届时拨打专线电话咨询。

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482元、455元、428元、401元,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不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⒈配偶每月增发214元;⒉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61元;⒊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2)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7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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