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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例“购物返利”传销案 男子一审判刑6年

2013-07-17 08:00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7月17日讯 “老板”成立电商公司,湖北男子罗某受雇任公司总经理,干的却是非法传销的勾当。不到十个月时间,他以“购物返利”的经营模式,从全国吸收会员上万名,吸收会员资金达7400万余元。日前,思明法院一审开庭,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2月,阮某、张某、吴某(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厦门某电商公司。三人看中36岁的罗某在电商圈人脉关系好,又有相关经验,便聘任其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设立购物返利网站。

  罗某采取非法经营模式,吸收会员,发展代理商、联盟商,让会员在购物网站的联盟商处进行消费,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5%上缴至该电商公司后,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网站购物。

  会员又分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四个级别。代理商、联盟商、大客户经理和专员如果发展下线(即消费会员),可从下线的消费中按0.5%~1.5%比例提成。

  凭借自己在电商圈的人脉关系,罗某很快发展了部分会员与代理商、联盟商,而这些代理商、联盟商也源源不断地为罗某的公司“输送”大量会员。起初,该购物网站还会卖一些实物,也对会员确实进行返利,后来实物没卖了,对会员的返利到去年8月份也停止了。

  截至去年8月,罗某以“购物返利”为噱头的经营模式从全国吸收了会员共10277名,并有代理商202家、联盟商316家。当时,网站消费金额已达1.3亿余元,吸收会员资金共计7401.88万元。

  最后,公司账户内的七千多万元被抽逃,账户内已无资金可用于会员积分返利,不少会员资金被骗,而罗某却从中非法获利120万余元。

  日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罗某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传销人员在10277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他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悉,本案是厦门首例以“购物返利”为噱头的传销案。(本网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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