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生意不好停止营业并裁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3.8万
2013-07-16 17:06 来源:厦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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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困难不得不停止营业,因此而突然失业的小朱认为酒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双方因为经济赔偿金一事闹上了法院。
小朱说,2012年11月13日,她接到酒店通知,说不用上班了,没过几天,又接到通知说酒店已经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关系,社保也跟着停止缴交。在小朱看来,这不合法。“这是酒店擅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经营困难依法可以裁员,但也是有条件限制的,酒店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也未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因此,小朱要求酒店支付4万多元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单方面以停止营业为由,且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属于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酒店应支付被告一定的赔偿金。经认定,法院判决酒店支付小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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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说裁就裁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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