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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建立 水资源保护补偿制

2011-12-02 08:16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本报讯 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明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出台的《厦门市水资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指出,厦门要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厦门市政府负责对饮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自然人实施水资源保护的直接补偿。水资源保护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和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等具体办法由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条例》还规定,在已经实施水资源保护机制的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化学农药以及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有害物质。

  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日还通过了一批立法事项——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作出修改;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四部法规作出修正。这四部法规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删除或修改了与明年1月1日将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不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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