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精神病女患者发生性关系 虽然她"愿意"仍算强奸
一次邂逅中,残疾男子阿牛“爱”上了一个相貌宜人的女孩,后来明知她是精神病患者,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已经征得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是否应定罪处罚?近日,翔安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将阿牛诉至法院。
转角遇见“爱”
45岁的阿牛来厦打工已经有好几年了,离异,自小由于患有小儿麻痹症,左腿有些残疾。
2013年2月24日早上,当他骑着助力车经过翔安区马巷镇一路口时,见身材高挑相貌宜人的小兰对他招手微笑,就情不自禁地停了下来,并让其搭便车。小兰没有说去哪里,只是一直朝他笑。阿牛受宠若惊,便告诉小兰:“我车行驶到你要去的地方时说一下。”一路上小兰没有喊停,阿牛也就将其带到自己的暂住处。
进屋之后,阿牛问小兰有没有老公,小孩几岁了,小兰回答说:“我没有小孩,我出来找老公的,找了老公后才生小孩。”
阿牛听闻抑制不住自己的性冲动,随即与小兰发生了性关系。一起在暂住处吃了午饭后,阿牛将小兰送回了家。
事后,阿牛喜出望外,他即刻打电话给妹妹,让其妹妹妹夫张罗到小兰家提亲的事宜。
“相爱”有罪?
阿牛说,当晚7时许,他们到小兰家提亲,但遭到小兰母亲的强烈反对,小兰母亲的理由是:“小兰有病,不要和她接触,离她远一点。”
据小兰的母亲介绍,小兰在同安读完中专后,就在一家企业上班了,22岁那年不知道受了什么刺激,精神出了问题,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0多年来一直在吃药,直到目前一直没有较大好转,生活上也不能自理。
但阿牛认为,这是因为“她家人看不起我一个身体缺陷的外地人,故意夸大了病情”。
虽然觉得小兰确实有些异常,但阿牛觉得小兰会持家:“当天中午吃饭,还是小兰煮的鸭子;她会收拾屋子,还写了一手好字。”
据悉,当天晚上,小兰又悄悄地跑到阿牛住处,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10时许,小兰的家人在阿牛的住处找到小兰,在与阿牛协商未果后报警。
经过同意也不行?
直到收到仙岳医院的司法鉴定,被告知小兰案发时是“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系无性防卫能力”时,阿牛才相信了小兰母亲的话,对提审的检察官称:“都怪自己太想找个人一起过日子,被爱冲昏了头。”
阿牛还解释,他每次与小兰发生性关系,都有征得小兰的同意,并没有对小兰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每次小兰都是积极配合。
目前,阿牛被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至法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为何提诉“强奸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两高《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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