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直接投诉超市员工"查小票"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超市付款后,会有工作人员要求查验购物小票,否则不予放行。昨日,工商部门提醒,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和消委会举报。
超市理由
为防商品被人夹带
海沧新阳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杨女士以“超市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为由,拒绝让超市查验购物小票,超市却据此认为她“肯定有问题”,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到超市了解情况,并告诉记者,厦门很多超市都设有“三重门”:在收银台出口处有摄像头,收银员会一一核对商品;大多数超市在出口处安装了条形码感应器;在出口处还要进行人工验票。
对于验票,超市工作人员称是无奈之举:一方面是为了监督检查商品是否存在多扫或漏扫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夹带。
杨女士却认为,超市不能因为自己担心遭窃,就把麻烦转嫁给消费者。
工商观点
查票方式很不妥当
工商人员表示,超市不应对已付费的顾客进行例行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尽管超市有权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但应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超市这种赤裸裸的“怀疑”消费者的方式,显然是不妥的。消费者有权对不必要的验票行为说“不!”
经调解,超市向杨女士道歉。
律师解释
验小票是侵权行为
昨日下午,市消委会律师团律师对此表示,《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购商品自交付时起属于消费者私人财产,超市无权查验小票。另外,超市若强制查验购物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的规定,因此超市查验小票实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按《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所购商品自交付时起已属于消费者私人财产,超市若强制查验购物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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