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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务消费未使用公务卡三次以上不能报销

2013-04-17 11:19 来源:厦门网 0

  吃完饭扯几张发票拿回单位报账,这种做法在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将逐步被“刷卡”消费取代。记者从财政部门获悉,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昨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纪委、财政局、监察局从即日起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严格审核,规范报销,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没用公务卡消费须书面说明

  《通知》明确要求,公务消费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进行结算。因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对应当使用且具备条件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台账管理,并按经办人逐笔进行登记。各单位应加强审核管理:即首次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二次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三次及以上的,单位财务应拒绝报销。

网购需提供发票及交易截图

  根据《通知》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应按规定,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方能予以报销。

  针对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络购物模式,《通知》特别提出,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经办人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单据。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消费信息,并核实相关单据是否与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才能予以报销。

违规情节严重将追究刑责

  《通知》规定,经办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年度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给予个人评先评优;基层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情况将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的指标体系。

  会计从业人员违反公务卡使用规定的,将视情节予以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应退回报销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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