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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五条”细则:执行20%个税 5年以上自用唯一住房继续免征

2013-04-03 08:53 来源:闽南网 2

  闽南网4月3日讯 全国各地地方“国五条”细则陆续出台,昨晚厦门发布《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税,不过对于5年以上自用唯一住房继续免征;今年房价涨幅目标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补交社保不算数

  《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今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不能核实原值的按总价1.5%计征

  《意见》表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国土房产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要继续完善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厦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商品房“一房一价”

  商品房预售主管部门要加强预售管理,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继续总结完善本市价格引导经验,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未申请预售许可、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让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

  此外,2013年年底前,厦门将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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