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自建房需公示30天 城市规划条例7月全市实施
相对于原《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新条例内容改变较大,新增不少内容,更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跨岛战略,实现岛内外一体化。
村庄规划
审批前须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
从“城市”扩大到“城乡”,农村规划是新条例的重点。
新条例要求,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建设住宅,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30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
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需办手续
新条例要求,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另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系统。
临时建筑物
不得高于7米,还要设明显标识
临时性建筑物变成“永久性”的事情,已经不可能再上演。新条例要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新条例强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偿负责拆除。
特色风貌保护
鼓浪屿绿地率必须大于50%
新条例要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筑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
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
历史风貌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
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历史风貌。
设计总平面图
对外不公示,可罚款1万元
新条例诸多重要要求,还有相应的约束、处罚条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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