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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私生子四赴厦门争房产 欲状告公证处被驳回

2013-03-22 16:39 来源:厦门网 0

  经过4次法庭交锋,6岁的非婚生子吴小军(化名)终于分到了父亲的部分遗产。

  小军的父亲老刘(化名)死于一场车祸,老刘死后,刘太太就去公证处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书,独自继承了老刘名下的两套厦门房产。

  近日,小军与妈妈李女士将公证处告上法院,他们起诉称,公证处失职导致非婚生子利益受损。

生父意外死亡私生子争遗产

  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富商老刘意外死亡。

  老刘生前在厦门有两处房产,由于是突然死亡,他没来得及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也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老刘的太太和私生子打响了遗产争夺战。

  私生子小军的妈妈主张说,老刘留下来的房子,小军也应该有一份,他作为非婚生子,同样有权分割老刘遗产。

  据了解,小军跟妈妈一直生活在宁德市古田县。四年多前,他的生父老刘出车祸身亡,失去生父的供养,小军母子俩的生活一度艰难。

  然而,刘太太并不愿将遗产分给私生子。她在老刘死后不久,就凭借相关证件和手续,到厦门某公证处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书。

  当时,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派出所的证明,作出了《房产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老刘的遗产即厦门两处房产,“均由其妻子刘太太一人继承”。

四次法庭交锋终分到14万元

  小军2岁时,小军的妈妈作为监护人代小军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老刘的遗产。不久,古田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军是老刘的非婚生子,驳回诉讼请求。

  小军的妈妈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古田法院重审。古田法院重审后,终于认定小军是老刘的非婚生子,判决小军继承分得老刘的遗产共计140684.18元。判决后,老刘妻子胡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四年四审,最近,小军总算继承到了老刘的遗产。近日,小军的妈妈认为,法律维权之路之所以走得这么艰难,是因为厦门某公证处的错误公证。

  原来,刘太太在2009年争夺遗产的时候,悄悄找到厦门某公证处,请求厦门某公证处作出公证。

公证处成被告被索精神赔偿

  赢得遗产官司后,小军的妈妈说,公证处为刘太太所做的公证损害了小军的权益。因此,近日她和小军状告公证处,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还有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切费用3万元,共计6万元。

  在法庭上,公证处承认说,继承公证书确实遗漏了原告的继承权,但是,这个问题并非因为公证处的过失引起的。公证处已经尽到了法定审查职责,公证在程序上不存在过失。被告在公证书上只存在笔误,并未导致原告权益受损。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处并未构成对小军的侵权,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小军及其母亲的诉求。

  法官说,被告公证处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因为公证处是根据刘太太提供的材料及派出所的证明,依照公证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的公证书。该公证书只是确认了被继承人老刘的合法继承人范围,并未否定小军是被继承人老刘的非婚生子的身份。

  而且,小军事实上没有因此遭受损害,法官指出,最终他还是继承了老刘的遗产,公证书并没有影响也没有损害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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