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施行后 厦门首例刑事调解案被告人获缓刑
2013-02-26 08:2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2月26日讯 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当庭交付5.5万元的赔偿款,从而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一幕就发生在湖里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庭审现场。
日前,厦门湖里区法院在审理王某故意伤害案时,依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是厦门法院首个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案例。
去年9月22日下午,王某在湖里区金尚路一公交车站附近与何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何某下颌骨被打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发第三天,王某被警方抓获。
负责审理法官刘洲介绍,了解案情后,法院认为此案符合新刑事诉讼法新规,告知当事双方可刑事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王某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
湖里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因琐事殴打被害人何某,致其轻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受害人何某达成和解,依法判处王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伤害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湖法宣)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