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厦门 > 厦门新闻 > 正文

小舅子酒后闹事 姐夫出头打死人

2011-07-08 04:41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27岁的陈某元酒后在马路上与客车司机发生争执,姐夫陈某伟带着几个兄弟闻讯赶来,拿着棒球棍、锄头柄冲着就是一顿猛打,结果将客车司机打死。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陈某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昨日,判决正式生效。

  陈某伟和陈某元都是厦门集美人。去年8月15日22时许,陈某元和朋友杨某在外喝完酒,骑着摩托车沿集美区灌口镇324国道回家。由于当时国道正在维修,只有一个车道可以通行。行至李林村路段时,跟在陈某元后面的一辆长途客车使劲鸣喇叭,并且把摩托车往公路边挤。双方发生口角后,陈某元拦下客车,要司机下车说清楚。眼见对方仍坐在车里叫骂,陈某元就折下客车的雨刮器,将车门玻璃和挡风玻璃砸破。

  司机邱某与随车人员熊某、朱某等人见状下车与陈某元理论未果,便拿着棍棒打他。这时,陈某元姐夫陈某伟的表弟恰巧路过,忙打电话通知陈某伟。陈某伟立刻带着三个兄弟赶到现场,拿着棒球棍、锄头柄追打邱某等人。邱某头部、手臂等部位被打中后倒地,被送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分院救治,于去年9月11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邱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陈某元的伤情系轻微伤。

  陈某伟、陈某元向公安机关投案后,陈某伟委托家属向邱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53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陈某伟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陈某元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陈某伟、陈某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伟、陈某元的家属能够分别赔偿邱某的家属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网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陈杰)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尾随入楼想抢劫门禁出不去 楼内住户齐心协力拿匪
下一条:厦门重申商品房一房一标价 地下车位也要明码标价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