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到餐厅讨债反被债务人打进医院 赔偿责任谁来负

厦门日报   2017-09-22 15:44

­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全开庭主审此案。

­  债主到餐厅讨债,反被债务人打进了医院,这赔偿责任谁来负?昨日,一起由债务纠纷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院长王成全担任审判长进行主审。作为“福建法院院长开庭月”的系列活动之一,庭审过程通过新浪网全程同步直播,昨日市中级法院也邀请了人大代表前往现场旁听。

­  一审回顾>>打人者担责八成餐厅补充赔偿

­  2014年9月,郑某纠集纪某等人前往岛内某餐厅找陈某讨要赌债(均为化名)。当时是晚上8时许,正处于用餐高峰期,纪某等人却在餐厅门口拉起横幅,高声讨债,严重影响了餐厅生意。听闻此事的陈某携朋友郭某赶到现场,手持铁管、砍刀追打纪某等人,造成后者左尺骨鹰嘴粉碎骨折,经送医治疗15日,后纪某起诉求偿。

­  一审认定陈某和郭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偿比例为百分之八十,也就是9万余元。餐厅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中3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陈某、餐厅提出上诉。

­  改判重点>>餐厅没有安保义务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一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之一,餐厅在二审中能否“翻盘”是本次庭审最受关注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债务双方在餐厅、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发生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公共场所到底有无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需要负责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本案涉及的问题。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二审合议庭认为,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不适用于本案当中,因为纪某不仅不是到餐厅用餐的消费者,他拉横幅讨债的行为还干扰了餐厅的正常经营活动,本身存在过错。

­  院长王成全在宣判中提到,涉案餐厅在冲突时及时劝阻和报警,已经尽到管理者的职责,故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餐厅补充责任,改判餐厅无需赔偿。

­  二审合议庭同时维持一审对陈某和郭某担责的比例认定,纪某纵然本身存在过错,也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  案件点睛>>因讨债引发的伤害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  本案的重点在于,讨债者、被讨债的人、其他参与讨债的人员,以及涉案场所负责人的具体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这也导致案件判决对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法官不仅需要对具体侵权事实进行严格查证,还需要结合社会生活中的情、理、法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数据】13312件

­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坚持建立和完善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保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从听到审,符合“亲历性”要求,发挥院庭长的引领示范作用。今年1-8月,厦门两级法院院庭长主审办结案件13312件,占全市法院结案数的23.02%。

­  据了解,我市两级法院院庭长带头办理的案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挑选的案件也大多较为疑难、复杂,或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两级法院还会在院庭长开庭审案时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通过微信、微博报名等方式邀请社会公众前来法院旁听庭审,名额经常一位难求。

­  【观察】程序公正带来实体公正

­  实体法律问题尚未交锋,双方先就诉讼程序规范进行了激烈博弈,这是昨日庭审的一大亮点。

­  上诉人餐厅一方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监控录像截图作为证据,这一行为遭到了审判长王成全的训诫。为什么举证反而会被训诫呢?这就涉及法定程序的规定。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举证应遵守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餐厅一方本在一审就可提交这份证据,却拖到二审才举证,已经逾期,因此遭到了法庭训诫。

­  我们常说正义不但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其实就是指程序正义。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推进司法审判程序,能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公平的对待,这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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