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 下周开始意向登记

厦门晚报   2017-05-17 18:05

  好消息!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2017年第二批,即将开始意向登记啦,时间是5月22日至6月5日。需要提醒的是: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您得有这本证↓↓

  房源在哪?如何申请?

  赶紧往下看!

时间安排

  意向登记:2017年5月22日至6月5日(工作日,5月: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6月: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公开摇号:2017年6月8日

  申请受理:2017年6月12日至6月16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房源安排

  本次房源分布在岛内及岛外,其中:

  ● 岛内房源仅面向思明区、湖里区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

  房源安排在 ↓↓↓

  高林居住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湖边花园A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湖边花园B区(一房型、二房型)、虎仔山庄(一房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上述房源均为近期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退出的房源及此前各批次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房工作结束后的剩余房源。

  

  ● 岛外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

  房源安排在 ↓↓↓

  集美滨水小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翔安东方新城一期B1地块(一房型、三房型);翔安东方新城一期B2地块(二房型)、洋唐居住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注: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配租的房型标准

  ● 1人户配租一房型,面积约45平方米;

  ● 2人户及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家庭配租二房型,面积约60平方米;

  ● 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配租三房型,面积约70平方米。

  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提示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

  1人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本批次的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还应符合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要求,并取得《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申请流程

  1

  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及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相关证明供核验。按规定可以作为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

  2

  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全部纳入受理范围。经审核公示,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将按摇号确定的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3

  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4

  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协查等方式,核实并公示申请家庭信息,报送审查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相关部门协查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报送审查意见。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重点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的房产等情况,对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情形的,确认不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

  5

  分配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每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公布《选房手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

  6

  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

  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申请家庭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助合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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