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作证后猝死 原告被告被判各补偿3万元
闽南网10月30日讯 王某为朋友林某的女儿出庭作证,完毕后退出法庭等候时,却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家人将林某、林某女儿及其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损失共计556487元。王某之死,谁来负责?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6旬老人出庭作证后猝死
王某六十几岁,生前与林某是同事。2010年,林某的女儿跟丈夫闹离婚,两人打起官司。为支持女儿的诉讼,林某要求王某出庭作证,就林某女婿苏某一直殴打妻子、实施家暴的事作出证明。
2010年12月8日9时18分,王某在湖里区法院出庭作证,8分钟后,他作证完毕退出法庭等候。不想,9时32分,王某却突然在法庭外晕倒。
王某被120救护车送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该医院的病历记录表明,王某“因情绪激动突然晕倒,被人扶起后发现其呼吸困难,意识丧失,尿失禁,约数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120到达后发现其无自主呼吸心跳……”
【起诉】家属将官司当事人告上法庭
王某家人把林某、林某女儿、苏某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共计556487元。王某家属认为,王某在林某的极力要求下,帮他女儿出庭作证。王某在出证过程中,却受到苏某嘲笑、吼叫、讽刺、辱骂等不当对待,致王某受此强烈刺激而猝死。因此,苏某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王某是应林某要求出庭作证的,林某及其女儿依法也应承担部分损失。另外,王某晕倒后,他们3人也没有尽到积极的抢救之责。
【判决】林某女儿、苏某各补偿3万元
今年8月份,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某猝死案。法院认为,从庭审录像可看到,在王某陈述的过程中,苏某虽有打断过王某的发言,但只是对王某的证言提出质疑,并没有出现死者家属所说的嘲笑、吼叫、讽刺、辱骂等过激行为,无法认定王某的死亡是因为苏某导致。死者家属主张的王某死亡是由苏某的过激、不当行为所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3个被告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王某是林某女儿与苏某离婚案件的证人,在作证完毕庭外等候时意外死亡,各被告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根据公平原则,林某女儿和苏某应对王某死亡给予补偿。林某代其女儿邀请王某出庭作证,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林某女儿承担。因此,法院一审判处林某女儿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苏某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见习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湖法宣)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