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帮网店刷单赚10万 法院判恶意串通全部要还
厦门日报 2017-02-09 10:51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刷单纠纷案。被告戴某(化名)与原告网店签订合同为其刷单,因刷单行为损害了其他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合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自始无效,戴某刷单三个月赚得的10万余元佣金也被判决全额退还。
原告梦某春家居公司(化名)在天猫上有品牌专卖店。2014年8月,他们与被告戴某经营的电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后者为网店进行运营推广,说白了就是刷单。戴某称自己拥有500个子账号,可以通过刷单提高网店销量和好评率,梦某春公司遂将天猫店的账号及密码交由他管理,同意每月给他店铺销售额5%的提成。
戴某既运营网店,又收取佣金,岂不有监守自盗之嫌?2015年,梦某春公司一纸诉状将戴某告上法庭,指控其擅自调高佣金比例,有的交易中佣金比例甚至高达45%,恶意侵占公司所得14万元。
法官经调查发现,讼争期间,梦某春店铺共有6820条交易记录,其中2141条是刷单,涉及佣金123767.56元,其中转到戴某账号的有102310.62元,也就是戴某通过刷单行为赚得的佣金。
庭审中,双方都承认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刷单。法官认为,刷单行为虚构了梦某春公司天猫店铺的信誉和商品销量,导致消费者在购物时受到不真实信息的误导,也造成了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梦某春公司和戴某明知刷单行为会造成这些恶果,仍然签订合同并积极履行,应认定为恶意串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据此,法院判决戴某返还梦某春公司因刷单取得的财产。(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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