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带黄金、钻石首饰进境未申报 被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厦门网   2016-12-21 08:02

­  近日,厦门海关隶属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的机场旅检现场关员在执行进境航班监管任务时,查获一名香港籍男性旅客超量携带黄金、钻石首饰进境情事。

­  当天中午12时许,一名男性旅客乘坐香港-泉州ZH9092次航班抵达泉州晋江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经X光机检查,图像显示其黑色行李箱内疑似装有大量贵金属制品,当班关员遂引导该旅客至查验台进行开箱查验,发现内有黄金首饰365克,钻石戒指2枚,钻石项链2条,总价值约为17万人民币。该旅客称其所携带首饰为自己结婚所用,因不了解海关相关规定故未向海关申报。

­  因当事人超量携带黄金、钻石首饰进境未申报,目前该线索已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  Tips:

­  一、进境旅客携带金银,数量不受限制,但重量超过50克必须向海关申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以进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须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按照《进出口税则》归类缴纳税款。

­  二、境外非居民短期旅客携带进境旅途自用黄金饰品、包括身上佩戴、旅途备换及少量馈赠亲友的黄金饰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可予进境。但携带黄金饰品超出50克,本人需要复带出境的,应报请海关验核签章,复带出境时,海关凭以放行。

­  三、出境旅客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准予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  四、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携带出境,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核准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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