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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戴罪立功死囚诬陷同伙“故意杀人”

2012-07-12 07:38 来源:厦门商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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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厦门商报报道 好友因嫖资问题起纠纷,他讲“义气”持刀前去助阵,一刀砍死人,结果被判处死刑。就在死刑复核期间,为了戴罪立功能免一死,揭发给自己带过“绿帽”的人曾“故意杀人”。不过,法院查明,在新破获的这起案件中,杀人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

  昨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犯、抢劫犯杨禹执行死刑。

好友因嫖资争吵他助阵砍死人

  杨禹,男,1984年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

  2007年9月1日傍晚,杨禹、朱某等5男3女在集美喝酒。酒足饭饱后,杨禹提议一起去嫖娼,于是,5个男人来到杏滨街道杏南路相邻的两家发廊。

  当晚7时许,朱某嫖娼时间未到被催赶,结果因嫖资问题与卖淫女发生纠纷,遂打电话叫杨禹等人。杨禹拿了一把砍刀藏在身上,与大家一起赶到发廊。

  过了一会儿,发廊店的女老板及其男友也赶回发廊。

  当时,女老板在店门口与杨禹、朱某等人在店门口理论,其男友在店内看电视。引发口角后,朱某高喊“砸店”并动手殴打女老板,杨禹手持一把砍刀与另外一名同伙砸打发廊店的玻璃门。

  女老板的男友见状,欲上前制止,杨禹二话没说,朝其脖子猛砍一刀,致其当场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9月,杨禹被厦门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杨禹上诉后,福建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在死刑复核期间 揭发同伙杀人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杨禹向公安机关揭发“在他参与的一起抢劫案中,有同伙故意杀人犯罪”,试图能戴罪立功减刑。

  经公安机关核实,确有此案发生。原来,2005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杨禹与王某等4人来到湖里南山路东方名殿附近,持刀抢劫了3名刚下班的小姐,并捅伤一人。

  当4人开着摩托车逃到湖里区寨上的一个巷口时,正好被一辆停车的的士拦住去路。当时,一名男乘客打开出租车右侧车门准备下车,车门不巧碰到摩托车,4人中的一人边骂边取出随身携带砍刀,朝男乘客的脖子猛砍一刀,导致对方当场死亡。

  在揭发时,杨禹称“杀死男乘客的是他的同伙王某”,不过经法院审理查明,杀人的恰恰是杨禹本人。

  原来,杨禹的老婆曾与王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杨禹知道后一再要报复,还要求王某赔偿。王某称,杨禹此番揭发他是为了报复。

  也正是如此,法院认为,男乘客致死是杨禹所为,非王某所为,所以他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死囚反被揭发 曾经参与抢劫

  根据王某的口供,公安机关也进一步侦破了另外一起与杨禹有关的抢劫案。

  王某的妻子原来在厦门一家夜总会上班。杨禹从妻子处得知那家夜总会的模特队领队要在2005年12月1日晚上为队员发工资,于是,杨禹与妻子、王某等人预谋抢劫。

  当天傍晚,王某的妻子先到邻队居住的湖里区彩虹花园门口踩点。当晚7时30分许,与邻队一同居住的林小姐受托携带装有76498元工资的手提袋欲前往夜总会,当她走到小区门口时,被杨禹等人持刀抢走工资款。

  对于彩虹花园这起抢劫案,法院也认为,案件是公安机关侦破的,杨禹不构成自首。

  2010年12月,厦门中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杨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杨禹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1年11月,福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一二审,杨禹都是被判处死刑。惟一不同的是,对于杨禹砍死男乘客,一审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则认为,杨禹使用砍刀杀伤力大、对象特定、砍击要害部位、砍击力度大一刀毙命,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应为间接故意杀人。(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周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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