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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30户以上未签征收协议 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012-05-24 07:3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5月24日讯 厦门市政府新出台《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规程》(下简称《工作规程》),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行为。

  《工作规程》明确,房屋征收纠纷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因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仍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具体裁决。裁决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征收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裁决机关裁决受理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直接受理或者需要通过听证方可确定是否受理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申请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告知申请人的同时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7日内,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机关审理案件。

  如果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达30户及以上,或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户数比例达25%及以上,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裁决申请。(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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