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工商局:商家“最终解释权”系霸王条款
2015-03-06 10:41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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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安全与百姓息息相关,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石狮市工商局一直在努力。2014年石狮市工商局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9263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5.1万元。消费者纷纷点赞的同时,市人大还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
【案例】去年9月30日,石狮某教育机构发放推广宣传单时,在传单上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条款。石狮市工商局对该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其行为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析】“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规定。
【警示】节假日促销、发放宣传单、发放会员卡或优惠券,是不少经营者为扩大宣传常用手段,出现问题后又以“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石狮市工商部门表示,“最终解释权”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应当予以制止。(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黄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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