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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法院发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2014-12-02 11:58 来源:石狮日报 0

  在酒吧与人发生口角,还将他人打成轻伤。日前,石狮法院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迪厅、酒吧等娱乐场所。据了解,这也是今年来石狮法院发出的第一例“缓刑禁止令”。

  今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在灵秀镇一酒吧因琐事与蔡某发生口角,后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与蔡某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周某用脚踢打蔡某,致蔡某倒地后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蔡某伤情为轻伤。

  经审理,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周某有悔罪表现,石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该院同时判令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迪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据本案承办法官许鸿源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因酒后在娱乐场所闹事,为帮助其找出犯罪根源,因此有必要要求周某在缓刑期间禁止进出娱乐场所。据了解,在缓刑期间,周某如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程耕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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