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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市区以外县(市、区)“超标电动车”可过渡到2017年6月30日

2014-10-23 15:01 来源:石狮日报 0

  “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多延长一年,使用期间截至2017年6月30日,这是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的。而此前福建省提出,“超标电动车”使用期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

  据了解,根据泉州市《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规定,非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车”的过渡期为3年,可用到2017年6月30日。通告明确规定,泉州中心市区电动车可核发牌证,“超标电动车”不再核发临时牌证,过渡管理措施保持不变(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而对泉州中心市区以外县(市、区)的“超标电动车”,不予核发临时牌证,设立过渡期,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使用期限截至2017年6月30日。

  日前,我市车管所根据《通告》要求,在市区主要路段设立“禁行”通告,确定我市“超标电动车”过渡使用期限截至2017年6月30日,同时还会在市区主要道路设立“超标电动车”禁行区域路段。过渡期间,违反禁行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将按相关规定查处。(记者  郑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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