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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案件 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10-08 12:32 来源:石狮日报 0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作业。近日,石狮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案,两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截至目前,石狮法院共受理四起非法捕捞案。但由于案件特殊性,首起非法捕捞案在泉州中院督办,因此,这次审理两起案件,也是石狮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关于非法捕捞案。

  据石狮检察院审理查明,3月16日、5月9日,被告人蔡某裕、蔡某川先后组织、指挥船员驾驶渔船,在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范围内,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禁用拖网工具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各自捕获渔获物50公斤,后被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地渔业部门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石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裕、蔡某川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石狮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曾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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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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