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确认条件是什么?哪些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2014-09-24 16:03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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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和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追捕在逃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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