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石狮 > 石狮新闻 > 正文

石狮三部门下文明确高温津贴领取标准 不得以防暑饮料冲抵

2014-08-19 16:36 来源:石狮日报 0

  今夏闽南格外热,你领高温津贴了吗?为切实保护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日,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积极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露天作业安排视气温而定

  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直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系统内用人单位强化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 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这期间,市安监局将加大对重点单位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市人社局将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市总工会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开展暑期“送清凉”、“送健康”活动。

  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根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月200元支付高温津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也应当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高温津贴。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9.2元支付高温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此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并且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纪荣喜)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石狮纺织面料界传佳绩 两人获全国优秀纺织面料设计师称号
下一条:石狮港塘银昌小区物业“人去镂空” 垃圾无人管理堆积成山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