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法院提升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违规排污三人获刑
2014-08-14 08:16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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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截至目前,石狮法院共审结3起环境污染案,3名被告人因非法排污,获刑一个月至三个月又十天不等。据了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石狮法院还挂牌成立了“生态资源庭”,实现生态环保案件审理专业化,提升了生态环保司法水平。
今年1月份,石狮法院宣判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郑某无证开设五金电镀加工厂,将未经除污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雪上溪,获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同年3月,石狮法院又连续审理两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王某无证经营五金电镀厂,连续四个月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龟湖溪,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无证经营的五金电镀厂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东茂沟,获刑三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了解,“两高”新法实施后,污染环境罪入刑门槛降低,明确14种具体情况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吴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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