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属城市公共设施 市民不得擅自修剪
2014-04-25 15:58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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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属城市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对城市绿化的砍伐、移植或修剪作出明确规定,我市广大市民群众尤其是沿街商户业主应自觉遵照执行。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在紧急状态下,必须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砍伐、移植或修剪之日起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负有保护责任。因施工活动损害园林绿化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赔偿。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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