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掘关系市民通行安全 需办申请手续
2014-04-03 15:00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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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的完整性不仅关系到市民通行安全,也关系到城市整体形象,因此规范城市道路管理有着重要现实意义,1996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正是道路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城市道路挖掘时,需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首先向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后由市政建设管理处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初步勘查意见再转市住建局窗口呈住建局分管领导审批。待审批通过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按《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相关标准缴纳修复费用后,由市政建设管理处负责统一修复,并确保修复质量。
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摘录
1.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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